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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 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 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 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 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 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 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 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 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第九十八條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第九十八條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 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 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 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 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 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 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 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 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 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 文原名。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 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 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 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八條 依本法規定所為之訴願、答辯及應備具之書件,應以中文書寫;其科學名詞之譯名以國立編譯館規定者為原則,並應附註外文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