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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 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 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在原許可 使用人死亡後六個月內,如原許可使 用人之配偶及年滿十六歲之直系血親 過半數共同推具申請資格者提出申請 時為最優先。與致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 有權人者,或建築物與其基地之 所有權人為直系血親者,不在此 限。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其使用現狀 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如原許可 使用人之配偶及年滿十六歲之直系血 親過半數共同推具申請資格者提出申 請時為最優先。或建築物與其基地之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405 所有權人為直系血親者,不在此 限。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河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在原許可使用人死亡後六個月內,如原許可使用人之配偶及年滿十六歲之直系血親過半數共同推具申請資格者提出申請時為最優先。等內之贈與致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有權人者,或建築物與其基地之所有權人為直系血親者,不在此限。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 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在原許 可使用人死亡後六個月內,如原許可 使用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共同推具申 請資格者提出申請時為最優先。與致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 有權人或建築物與其基地之所有 權人為直系血親者,不在此限。與致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 有權人或建築物與其基地之所有 權人為直系血親者,不在此限。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 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 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 330 水利法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在原許可 使用人死亡後六個月內,如原許可使用 人之配偶及年滿十六歲之直系血親過 半數共同推具申請資格者提出申請時 為最優先。與致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 有權人者,或建築物與其基地之 所有權人為直系血親者,不在此 限。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川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內規 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用現狀 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直系血親 376 水利法 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在原許可 使用人死亡後六個月內,如原許可使用 人之配偶及年滿十六歲之直系血親過 半數共同推具申請資格者提出申請時 為最優先。與致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同一所 有權人者,或建築物與其基地之 所有權人為直系血親者,不在此 限。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二) 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 父母。 (四) 兄弟姊妹。 (五) 祖父母。區域及排水設施範圍 內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其使 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於贈與 直系血親或繼承時,免徵贈與稅或 遺產稅。在原 許可使用人死亡後六個月內,如原 許可使用人之配偶及年滿十六歲之 直系血親過半數共同推具申請資格 者提出申請時為最優先。之贈與致建築物與其基地非屬 同一所有權人者,或建築物與 其基地之所有權人為直系血親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