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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屬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三 十一日前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 公司核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併 聯審查意見書或行政院核定 「一百零九年太陽光電6.前項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 興辦事業計畫,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 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取得前 項增加容積後,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之一者,得依下列項目增加法定容積: 二、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 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 置區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 分之三。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十八)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 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 發電)。 (十九) (六)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 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 (七) 其他經縣(市)第三十二條之一 都市計畫地區內,依 本細則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者,其建蔽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四、納入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 電設備。 五、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 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十八)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十九) 倉儲批發業:使用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十八)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十九) (六)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七) 其他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五、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第三十二條之一 都市計畫地區內,依本細則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 四、納入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五、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十八)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 變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 電)。 (十九) (六)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 電相關設施(不含沼氣發電 )。 (七) 其他經縣(市)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 之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 輸變電相關設施。 第三十二條之一 都市計畫地區內,依 本細則規定允許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 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者,其建蔽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不受該分區建 蔽率規定之限制。 四、納入綠色能源:使用再生能源發 電設備。 五、其他對於都市環境品質有高於法 規規定之具體貢獻。
  • 5.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三 四、公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五 六、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禽畜 糞尿 資源 化設 施 指將禽畜糞尿 肥料化(含原 料處理、發酵 處理或成品處 理等),或能源 化(含厭氣處 理、脫硫或純 化、發電設 備、好氣處 理、污泥處理 等),或材料化 (含粉碎、乾 燥、混料、造 粒等)之設 施,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之 興辦事業計畫,為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取得前項增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427 加容積後, 二、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屋 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可設 置區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 分之三。含原 料處理、發酵 處理或成品處 理等),或能源 化(含厭氣處 理、脫硫或純 化、發電設 備、好氣處 理、污泥處理 等),或材料化 (含粉碎、乾 燥、混料、造 粒等)之設 施,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擴大投資或產業升級轉型 之興辦事業計畫,為提升能源使用 效率及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 取得前項增加容積後,並符合下列 各款規定之一者, 二、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廠房 屋頂,且水平投影面積占屋頂 可設置區域範圍百分之五十以 上:百分之三。含原料處 理、發酵處 理或成品處 理等),或能 源化(含厭 氣處理、脫 硫或純化、 發電設備、 好氣處理、 污泥處理 等),或材料 化(含粉碎、 乾燥、混料、 造粒等)之 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