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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任何部分須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查驗時,除依法規應由機關提出申請者外,應由廠商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負擔有關費用。複價逾契約總價5%以上者,其數量逾30%之部分,經廠商申請者,機關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經廠商申請者,機關得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其數量逾30%之部分,經廠商申請者,機關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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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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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管機關依本條例受 理申請登記、核發證明文件,應向申 請者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件 費;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 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 限。 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農業 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其申請面積 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 積。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農業用地 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一份為原則,申 請者為同一申請案件要求核發多份證 明書時, 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區位申請 者,應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關規定,並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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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其數量逾30%之部分,經廠商申請者,機關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經廠商申請者,機關得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其數量逾30%之部分,經廠商申請者,機關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經廠商申請者,機關得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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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 規定提出水權登記申請者,其申請人 如下: 一、水權取得登記,但以掛號郵寄方式 提出申請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接受登記申請,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三十日內 以新案申請許可,逾期未申請者,其許 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政府申 396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請許可,逾期未申請者,其原經區域 計畫擬定機關同意之土地使用分區變 更計畫失其效力。展期之期 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 限;逾期未申請者,區域計畫擬定機 關原許可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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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 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 請者,不在此限。 五、 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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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代為函送土地所在地之 地政事務所或退還申請 者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複丈、鑑界,並請於排 定鑑界日期分別未依前條規定檢附文件者,通知 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 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 限。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 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 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其申請 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 之面積。將土地複丈申請書代為函送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或退還申請者逕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複丈、鑑界,並請於排定鑑界日期分別通知水土保持局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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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丈申請書代為函送 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 所或退還申請者逕向地 政事務所申請複丈、鑑 界, 一、未依前條規定檢附文件者,通知 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 補正者,不予受理。但 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 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 在此限。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三年 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 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其申請 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 之面積。規之規定有開始行政程序之義務,或 當事人已依法規之規定提出申請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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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未依前條規定檢附文件者,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 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年度執行建設後續維護管理情形 (請填列後附表) 註:第一年申請者無須填寫第1項 附表:以往年度執行建設後續維護管理情形(一條規定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以一份為原則,申請者為同一申請案件要求核發多份 證明書時 新臺幣一百元計算。第七十五條請登記、核發證明 件,應向申請者收取審查費、登記費或證明文 第七十六條 第七十七條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 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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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如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未能於六個月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 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