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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施工期間,廠商應遵照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環境保護施工規範等有關環境保護規定,確實辦理環境保護管理及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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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 □5.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 □5.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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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廠)或 污染性工廠等使用,應依環境影響評 估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農業用地設立廢棄物處理場(廠) 或污染性工廠者,環境主管機關應全 面普查建立資料庫,水土保持法 27 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 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 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 核: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 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水土保持規劃書得與環境影響 評估平行審查。 第一項各款行為,屬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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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施工期間,廠商應遵照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清理法、飲用水管理條例、環境影響評估法、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及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環境保護施工規 範等有關環境保護規定,確實辦理環境保護管理及維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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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實施環境 影響評估之魚塭或魚池興建者, 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 第三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申請使用河 川區域種植植物、圍築魚塭及插、吊 蚵: 一、法人。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需辦理環境影 響評估者,於開工前應檢附有關書圖 文件及該管環境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報 經河川管理機關同意後發給使用許可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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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 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 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 核: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 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水土保持規劃書得與環境影響 評估平行審查。 第一項各款行為,屬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者,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 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者,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 報告書及審查結論各一份;無需 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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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 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 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 核: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 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水土保持規劃書得與環境影響 評估平行審查。 第一項各款行為,屬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者,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 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者,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 報告書及審查結論各一份;無需 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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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業用地做為廢棄物處理場 (廠) 或污染性工廠等使用,應依環境影響評估 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用地設立廢棄物處理場 (廠) 或污染性工 廠者,環境主管機關應全面普查建立資料庫,廢 處理場 (農業用地做為廢棄物處理場 (廠) 或污染性工廠等使用,應依環境影響評估進行環境影響評估。 用地設立廢棄物處理場 (廠) 或污染性工 廠者,環境主管機關應全面普查建立資料庫,廢處理場 (廠) 或工廠設立者應於廢棄物處 理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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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海堤區域及水道治理計畫線範圍內 管制使用 10 (其他) 環 保 11 申請設施如有環境污染源,其事業廢棄物之處 理及再利用計畫可行 12 不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13 非屬公告之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整治 場址及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14 非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飲用水取水口 一定距離不得新設事項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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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 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 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 核: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 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水土保持規劃書得與環境影響 評估平行審查。 第一項各款行為,屬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者,關水資源之重大建設、不涉及一定規 模以上之地貌改變及經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通過之自然遊憩區,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定者,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 報告書及審查結論各一份;無需 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