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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 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農業發展基金、為加強中央政府各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或非營業特種基金 (以下簡稱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 但行政院主管之特種基金,由各該基金管理機構自行核定。 前項作業規範,應包括下列事項: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農業發展基金、漁業發展基金、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為加強中央政府各機關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或非營業特種基金(以下簡稱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