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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為執行依前項規定作成之處分, 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 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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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 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第三十三條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零售市場及旅館或其他經 縣(市)政府認定類似之營業場 所。但汽車駕駛訓練場及旅館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與性交易 服務場所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 所。 十二、飲酒店、夜店。 十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第三十三條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零售市場及旅館或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類似之營業場所。但汽車駕駛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與室內釣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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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為執行依前項規定作成之處分,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保齡球館、汽車駕駛訓練場、攤販集中場、零售市場及旅館或其他經縣(市)政府認定類似之營業場所。舞廳(場)、酒家、酒吧(廊)、特種咖啡茶室、浴室、性交易服務場所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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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 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第三十三條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零售市場及旅館或其他經 縣(市)政府認定類似之營業場 所。但汽車駕駛訓練場及旅館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與性交易服 務場所或其他類似之營業場所。 十二、飲酒店。 十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 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 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第三十三條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 項、零售市場及旅館或其他經 縣(市)政府認定類似之營業場 所。但汽車駕駛訓練場及旅館經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與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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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為執行依前項規定作成之處分,得 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營 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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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為執行依前項規定作成之處分,得 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者營 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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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為執行依前項規定作成之處分, 得派遣攜有證明文件之人員進入業 者營業場所或物資所在處所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