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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三條 民營事業機構、災害防救團體、 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及個人,符合下列 條件之一, 第四條 民營事業機構、災害防救團體、 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及個人,應符合下 列資格,始得予以表彰: 第九條 依本辦法接受表彰之機關(構) 、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政 府應撤銷或廢止原表彰之處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海岸巡防、相關政府機關、 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 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 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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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災害防救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具有顯著功勞者,應依法令予以表彰。 第五十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錄;其登錄之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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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 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 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 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 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災害防 救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或個人具有顯著功勞者,應依法令 予以表彰。 第五十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 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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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 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 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 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 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災害防 救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或個人具有顯著功勞者,應依法令 予以表彰。 第五十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 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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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 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 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害 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 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災害防 救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或個人具有顯著功勞者,應依法令 予以表彰。 第五十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 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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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 組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 勵。 十、 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 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 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 工作。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 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 之編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 遵行事項之辦法,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災害 防救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 願組織或個人具有顯著功勞者,應 依法令予以表彰。 第五十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 措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 願組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 府申請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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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九、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之促進、輔導、協助及獎勵。 十、 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 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 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民防團隊、災 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之編 組、訓練、協助救災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 第四十六條 各級政府對於從事災害防 救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或個人具有顯著功勞者,應依法令 予以表彰。 第五十條 依本法協助執行災害應變措 施之災害防救團體或災害防救志願組 織,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 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