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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影響生活,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發給災害救助金,以維持其個人 或家庭之基本生活。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 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 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 第八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 為: (一) 配偶。 第九條 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費由 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 編列預算支應之。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 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 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 第七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 為: (一) 配偶。 第八條 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 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 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 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 第七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 為: (一) 配偶。 第八條 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 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萬元。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 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 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 第七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 為: (一) 配偶。 第八條 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 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件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 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 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 第七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 為: (一) 配偶。 第八條 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 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二十 萬元。事件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 規定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 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 具領。 第七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 為: (一) 配偶。 第八條 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需經 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六條 災害救助金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 二十萬元。件符合本標準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 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 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 第七條 災害救助金具領人資格如下: 一、死亡或失蹤救助金,具領人順序為: (一) 配偶。 第八條 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地 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所 需經費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分別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