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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4) 高風險災害潛勢地區需研 擬預防性疏散避難機制, 其啟動標準及時機,可參 考「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 撤離之作業分工」行政院秘書處99年8月16日院臺忠字第0990102203號函頒 按行政院99年6月17 日「高災害危險潛勢地 區之『預防性疏散避難』 研商會議」結論事項 1.第三十五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 行復育工作: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進 行復育工作: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三、嚴重地層下陷地區。 (3) 高災害危險潛勢地區需研 擬預防性疏散避難機制, 其啟動標準及時機,可參 考「0990102203號函頒 按行政院99年6月17日「高災 害危險潛勢地區之『預防性疏散 避難』研商會議」結論事項 1.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二、嚴重山崩、地滑地區。 (3) 高災害危險潛勢地區需研擬預防性疏散避難機制,其啟動標準及時機,可參考「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3) 高災害危險潛勢地區需研 擬預防性疏散避難機制, 其啟動標準及時機,可參 考「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 撤離之作業分工」0990102203號函頒 按行政院99年6月17日「高災 害危險潛勢地區之『預防性疏散 避難』研商會議」結論事項 1. (3) 高災害危險潛勢地區需研擬預防性疏散避難機制,其啟動標準及時機,可參考「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忠字第0990102203號函頒 按行政院99年6月17日「高災害危險潛勢地區之『預防性疏散避難』研商會議」結論事項 1.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3) 高災害危險潛勢地區需研 擬預防性疏散避難機制, 其啟動標準及時機,0990102203號函頒 按行政院99年6月17日「高災 害危險潛勢地區之『預防性疏散 避難』研商會議」結論事項 1. (3) 高災害危險潛勢地區需研 擬預防性疏散避難機制, 其啟動標準及時機,可參 考「0990102203號函頒 按行政院99年6月17日「高災 害危險潛勢地區之『預防性疏散 避難』研商會議」結論事項 1. (3)高災害危險潛勢地區需研擬預防性疏散避難機制,其啟動標準及時機,可參考「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之作業分工」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3) 高災害危險潛勢地區需研 擬預防性疏散避難機制, 其啟動標準及時機,可參 考「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 撤離之作業分工」0990102203號函頒 按行政院99年6月17日「高災 害危險潛勢地區之『預防性疏散 避難』研商會議」結論事項 1.0990102203號函頒 按行政院99年6月17日「高災 害危險潛勢地區之『預防性疏散 避難』研商會議」結論事項 1.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 行復育工作: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3) 高災害危險潛勢地區需研 擬預防性疏散避難機制, 其啟動標準及時機,可參 考「各級政府災時對疏散 撤離之作業分工」行政院秘書處99年8月16日院臺忠字第0990102203號函頒 按行政院99年6月17日「高災 害危險潛勢地區之『預防性疏散 避難』研商會議」結論事項 1.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 行復育工作: 416 國土計畫法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3) 高災害危險潛勢地區需 研擬預防性疏散避難 機制,其啟動標準及 時機,可參考「各級 政府災時對疏散撤離 之作業分工」行政院秘書處99年8月16日院臺忠字第0990102203號函頒 按行政院99年6月17日「高災 害危險潛勢地區之『預防性疏散 避難』研商會議」結論事項 1.第三十五條 下列地區得由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劃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 進行復育工作: 一、土石流高潛勢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