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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三) 郵局、銀行、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 等分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 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 面積百分之五。 (十三) 郵局、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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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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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 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 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 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 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 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 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 五。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