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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洪水平原二 級管制區、海堤區域 2. 山坡地查定為加強保育地沿海一般保護區 第六十三條之五 海堤區域內禁止下列 行為: 一、毀損或變更海堤。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 屬設施。 海堤區域內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 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第六十三條之六 海堤區域之劃定與核 定公告、使用管理、防潮搶險、海堤 安全之檢查與養護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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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六十三條之五 海堤區域內禁止下列 行為: 一、毀損或變更海堤。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 屬設施。 海堤區域內養殖、種植植物或設 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 施,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第六十三條之六 海堤區域之劃定與核 定公告、使用管理、防潮搶險、海堤 安全之檢查與養護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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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洪水平原二 級管制區、海堤區域 2. 山坡地查定為加強保育地 20.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海堤區域 2. 第六十三條之五 海堤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毀損或變更海堤。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 海堤區域內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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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洪水平原二 級管制區、海堤區域 2. 山坡地查定為加強保育地 20. 第六十三條之五 海堤區域內禁止下列 行為: 一、毀損或變更海堤。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 屬設施。 海堤區域內養殖、種植植物或設 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 施,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第六十三條之六 海堤區域之劃定與核 定公告、使用管理、防潮搶險、海堤 安全之檢查與養護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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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洪氾區二級管 制區、洪水平原二 級管制區、海堤區 域 2.山坡地查定為加 強保育地 20.洪氾區二級管制區、洪水平原二級管制區、海堤區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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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洪水平原二級管 制區 、海堤區域 經濟部水利署 ˇ 沿海一般保護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洪水平原 二級管制區、海堤區域 □是 ■否(○○○○○○函) 20.依水利法規定是否無須檢附水權登記 依水利法應檢附水權登記證是否已檢附 8 不在河川、海堤區域及水道治理計畫線範圍內 管制使用 10 (其他) 環 保 11 申請設施如有環境污染源,洪氾區二級管制區、洪水平 原二級管制區、海堤區域 2.山坡地查定為加強保育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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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洪水平原二 級管制區、海堤區域 2. 山坡地查定為加強保育地 20. 第六十三條之五 海堤區域內禁止下列 行為: 一、毀損或變更海堤。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 屬設施。 海堤區域內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 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第六十三條之六 海堤區域之劃定與核 定公告、使用管理、防潮搶險、海堤 安全之檢查與養護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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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林佩駿、康裕明、吳柏良(2011),「透地雷達檢測海堤孔洞之現 地研究」,100年度中華水土保持學會年會,國立中興大學。 蔡宇浩、康裕明、陳俊廷(2011),「使用有限差分程式GprMax2D 模擬透地雷達檢測海堤孔洞之研究」,100年度中華水土保持學 會年會,國立中興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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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洪水平原二 級管制區、海堤區域 2. 山坡地查定為加強保育地 20. 第六十三條之五 海堤區域內禁止下列 行為: 一、毀損或變更海堤。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 屬設施。 海堤區域內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 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第六十三條之六 海堤區域之劃定與核 定公告、使用管理、防潮搶險、海堤 安全之檢查與養護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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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洪水平原二 級管制區、海堤區域 2. 山坡地查定為加強保育地20. 第六十三條之五 海堤區域內禁止下 列行為: 一、毀損或變更海堤。 二、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 附屬設施。 海堤區域內養殖、種植植物或 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 他設施,非經許可不得為之。 第六十三條之六 海堤區域之劃定與 核定公告、使用管理、防潮搶險、 海堤安全之檢查與養護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