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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當地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委託該中 央水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 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直轄市或縣 (第4 條第2項所列屬「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水土 保持機關」之權責事項原由「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所屬機關」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屬依水土保持法 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 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 工證明書,並依其開發計畫之土地使 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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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水 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給宜 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34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 項之宜農、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水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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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水 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給宜 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屬依水土保持法 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 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 工證明書,並依其開發計畫之土地使 用性質, 第一項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經 水土保持機關認定無法於申請變更編 定時核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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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 項之宜農、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當地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委託該中 央水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 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直轄市或縣(市)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屬依水土保持法 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 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 工證明書,並依其開發計畫之土地使 394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用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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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 項之宜農、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當地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委託該中 央水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 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直轄市或縣(市)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屬依水土保持法 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 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 工證明書,並依其開發計畫之土地使 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為允許之使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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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 項之宜農、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當地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委託該中 央水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 給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直轄市或縣(市)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 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所屬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 施工,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屬依水土保 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者,應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 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依其開發計 畫之土地使用性質,申請變更編定 為允許之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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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 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 工證明書,並依其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牧地完成水土保持處理, 屬中央水土保持機關輔導者,直轄 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水 土保持機關實施檢查合格後,發給宜 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行為,仍應 向當地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所屬 水土保持機關申請同意後始得施工, 34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並接受監督與指導。屬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水土保持機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並依其開發計畫之土地使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