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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環境保 護等有關機關(單位)派員組成之; 依其業務性質分工如下: 一、農業:業務聯繫與執行及現場是 否作農業用途之認定工作。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 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 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 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依其業務性質分工如下: 一、農業:業務聯繫與執行及現場是 否作農業用途之認定工作。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 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 員,單位)派員組成之;依其業務性質分工如下: 一、農業:業務聯繫與執行及現場是否作農業用途之認定工作。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建設(工務)、環境保護等 有關機關(單位)派員組成之;依其業務性質分工如下: 一、農業:業務聯繫與執行及現場是否作農業用途之認定工作。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 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三十三條 依其業務性質分工如下: 一、農業:業務聯繫與執行及現場是 否作農業用途之認定工作。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 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 依其業務性質分工如下: 一、農業:業務聯繫與執行及現場是 否作農業用途之認定工作。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員,
  • 5.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其成員由 、地政、建設(工務 位)派員組成之;依其業務性質分工如下: 農業:業務聯繫與執行及 認定工作。政府為辦理農業 認定及證明書核發作業,得組成審查小組,其成員由、地政、建設(工務 位)派員組成之;依其業務性質分工如下: 農業:業務聯繫與執行及 認定工作。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 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 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 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建設(工務)、環境保 護等 有關機關(單位)派員組成之;依 其業務性質分工如下: 一、農業:業務聯繫與執行及現場是 否作農業用途之認定工作。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辦 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 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 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建設(工務)、環境保 護等 有關機關(單位)派員組成之;依 其業務性質分工如下: 一、農業:業務聯繫與執行及現場是 否作農業用途之認定工作。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二項移送案件及業務聯繫之 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八章 裁處程序 第三十三條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之人 員,應向行為人出示有關執行職務 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建設(工務)、 環境保護等 有關機關(單位)派員組成之; 依其業務性質分工如下: 一、農業:業務聯繫與執行及現場 是否作農業用途之認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