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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由當地森林主管機關輔導其 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其他林業設施:指供作森林經營 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副產 物之生產、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 營有關之設施使用。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者處六 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森林主產物為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 之貴重木者, 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 或生態價值,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 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 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 犯罰之。 第五十一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 自墾殖或占用者, 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 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十倍 以上二十倍以下罰金。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 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由當地森林主管機關輔導其 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由當地森林主管機關輔導其 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由當地森林主管機關輔導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一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自墾殖或占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金。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由當地森林主管機關輔導其 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 依刑法規定處斷。 第五十二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森林法 389 下有期徒刑,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由當地森林主管機關輔導其 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 依刑法規定處斷。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由當地森林主管機關輔導其 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 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竊取森林主、副產物之未遂犯 罰之。 第五十一條 於他人森林或林地內,擅 自墾殖或占用者, 第一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 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罰金。其他林業設施:指供作森林經營 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副產 物之生產、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 營有關之設施使用。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策 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處理 與維護,由當地森林主管機關輔導其 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二、其他林業設施:指供作森林經營 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副產 物之生產、加工或其他與林業經 營有關之設施使用。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公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由森林經營管理機關 策劃實施;私有林區內水土保持之 處理與維護,由當地森林主管機關 輔導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二、其他林業設施:指供作森林經 營管理,或自產森林主產物、 副產物之生產、加工或其他與 林業經營有關之設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