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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區整體發展需要,鼓勵於農村社區廣 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 帶。第五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 定鼓勵於農村社區廣植林木,建設具 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帶,以保護優良 農地、保護帶: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 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 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 地。 八、保安林:係指森林法所稱之保安 林。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法定林 木造林,係指依中央或直轄市林業主 管機關所指定之樹種、方法及密度, 從事造林及撫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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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11-09
- 內容:
- 由於臺灣山區林木茂密,並不 容易直接判釋崩塌造成之裂縫及地表特徵,因此可利用高精度數值地 資 料產製日照陰影圖及坡度圖,來瞭解植被底下之地表面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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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指火災發生於國有、 公有或私有林地,造成林木損害 或影響森林生態系組成及運作 者。 三、養成大宗林木,供應工業、國防、 造船、築路及其他重要用材者。 五、發明或改良林木品種、竹、木材 436 森林法 用途及工藝物品者。 七、保護帶: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 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 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 地。 八、保安林:係指森林法所稱之保安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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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 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 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 地。 八、保安林:係指森林法所稱之保安 林。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法定林 木造林,係指依中央或直轄市林業主 管機關所指定之樹種、方法及密度, 從事造林及撫育者。其水 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實施,得以造林 或維持自然林木方式為之。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 條至第二十四條及本法第三十三條規 定限期改正者, 二、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 林木砍伐收入。 三、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 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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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選線應避免破壞特殊自然景觀,如歷史文物、具保留價值之 老樹或林木。 早期推廣百 喜草覆蓋, 現林木成木 或鬱閉度大 時,多以選 留天然雜草 覆蓋農地為 主。 各級主管機 關應配合農 村社區整體 發展需要, 鼓勵於農村 社區廣植林 木,建設具 生態及緩衝 功能之綠帶。 應行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 蓋,不宜農耕之土地,初期造林有沖 蝕嚴重現象時,應配合必要之水土保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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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 林木砍伐收入。 三、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 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 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 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 地。 八、保安林:係指森林法所稱之保安 林。以造林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存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自然林木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遮蔽率 應達百分之八十。以造林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存活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自然林木為水土保持處理者,其遮蔽率 應達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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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要,鼓勵於 農村社區廣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帶。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鼓勵於農村社區廣 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帶,以保護優良 農地、非經 核准不得 砍伐原有 胸徑十公 分以上之 林木。 4.農村文 化區:以 配合維護 既有歷史 與紀念建 築物為為級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要,鼓勵於農村社區廣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帶。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鼓勵於農村社區廣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衝功能之綠帶,以保護優良農地、生態廊道或生物棲地為目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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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改善社區內窳陋地區,並 配合生態保育及環境復育;同時採計畫性廣植林木與保護、 保育生態為原則,創造農村之綠色空間。條文內容 第 18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需要,鼓勵於農村社區廣植林木,建設具生態及緩 衝功能之綠帶。基地範圍內至少應保 持80%以上之原地貌,非經核准不 得砍伐原有胸徑10公分以上之林 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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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植生方法 植生方法是以草類、林木或枯枝落葉等殘株作為材料,栽植覆蓋於裸 露地表上,一般植生方法有採用植物活體的覆蓋方式,如地表種植草類、林木等, 稱之為覆蓋;亦有用植物殘體的覆蓋方式,選線應避免破壞特殊自然景觀,如歷史文物、具保留價值之老樹或林木。 1. 應行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 生覆蓋,不宜農耕之土地,初 期造林有沖蝕嚴重現象時,應 配合必要之水土保持。 必須依賴森林或林木以預防災害,保育水土資源,維護公共安全之土地或 林業試驗用地及重要母樹或紀念性林木生育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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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係指特定水土保持區內 應依法定林木造林或維持自然林 木或植生覆蓋而不宜農耕之土 地。 八、保安林:係指森林法所稱之保安 林。 第二條 本法第三條第七款所稱法定林 木造林,係指依中央或直轄市林業主 管機關所指定之樹種、方法及密度, 從事造林及撫育者。其水 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實施,得以造林 或維持自然林木方式為之。 第二十八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 條至第二十四條及本法第三十三條規 定限期改正者, 二、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解除後之 林木砍伐收入。 三、國、直轄市有森林用地、原野地 委託地方政府代為管理部分之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