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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四十九條 國有荒山、荒地,編為林 業用地者,除保留供國有林經營外,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區域放租本國 人造林。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荒地,編為林 業用地者,除保留供國有林經營外,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區域放租本國 人造林。 第四十九條 國有荒山、荒地,編為林業用地者,除保留供國有林經營外,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區域放租本國人造林。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九條 國有荒山、荒地,編為林業用地者,除保留供國有林經營外,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區域放租本國人造林。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除保留供國有林經營外,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區域放租本國 人造林。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除保留供國有林經營外,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區域放租本國 人造林。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 竊取森林主、副產物,除保留供國有林經營外,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區域放租本國人造林。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除保留供國有林經營外,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區域放租本國人造林。 第七章 罰則 第五十條竊取森林主、副產物,收受、搬運、寄藏、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四十九條 國有荒山、荒地,編為林 業用地者,除保留供國有林經營外,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區域放租本國 人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