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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前以書面通知所涉公共設施、建築 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 人或管理人出席。社區公約之決議,應經所涉公 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 全體簽署同意行之。 (四) 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 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管 理維護事項。 四、本公約簽署人將施行範圍之公共設 施、建築物及景觀土地,以租賃、 轉讓、贈與、互易或其他方式提供 他人使用時,應於契約書中載明或 書面告知當事人應遵守本公約之規本公約自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 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日起生 效;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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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以書面通知所涉公共設施、建築 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 人或管理人出席。社區公約之決議,應經所涉公 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 全體簽署同意行之。 (四) 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 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管 理維護事項。 四、本公約簽署人將施行範圍之公共設 施、建築物及景觀土地,以租賃、 轉讓、贈與、互易或其他方式提供 他人使用時,應於契約書中載明或 書面告知當事人應遵守本公約之規本公約自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 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日起生 效;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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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以書面通知所涉公共設施、建築 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 人或管理人出席。社區公約之決議,應經所涉公 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 全體簽署同意行之。 (四) 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 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管 理維護事項。 四、本公約簽署人將施行範圍之公共設 施、建築物及景觀土地,以租賃、 轉讓、贈與、互易或其他方式提供 他人使用時,應於契約書中載明或 書面告知當事人應遵守本公約之規本公約自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 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日起生 效;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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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以書面通知所涉公共設施、建築 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 人或管理人出席。社區公約之決議,應經所涉公 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 全體簽署同意行之。 (四) 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 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管 理維護事項。 四、本公約簽署人將施行範圍之公共設 施、建築物及景觀土地,以租賃、 轉讓、贈與、互易或其他方式提供 他人使用時,應於契約書中載明或 書面告知當事人應遵守本公約之規本公約自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 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日起生 效;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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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於開會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涉公共 設施、建築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人或 管理人出席。社區公約之決議,應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 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同意行之。 (四)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之管理維護事項。 四、本公約簽署人將施行範圍之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土地,以 租賃、轉讓、贈與、互易或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時,應於契 約書中載明或書面告知當事人應遵守本公約之規定,本公約自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 日起生效;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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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以書面通知所涉公共設施、建築 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 人或管理人出席。社區公約之決議,應經所涉公 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 全體簽署同意行之。 (四) 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 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管 理維護事項。 四、本公約簽署人將施行範圍之公共設 施、建築物及景觀土地,以租賃、 轉讓、贈與、互易或其他方式提供 他人使用時,應於契約書中載明或 書面告知當事人應遵守本公約之規本公約自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 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日起生 效;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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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以書面通知所涉公共設施、建築 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其代表 人或管理人出席。社區公約之決議,應經所涉公 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 全體簽署同意行之。 (四) 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 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管 理維護事項。 四、本公約簽署人將施行範圍之公共設 施、建築物及景觀土地,以租賃、 轉讓、贈與、互易或其他方式提供 他人使用時,應於契約書中載明或 書面告知當事人應遵守本公約之規本公約自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 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日起生 效;修正或廢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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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涉公共設施、 建築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或 其代表人或管理人出席。社區公約之決議,應經所涉公 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 人全體簽署同意行之。 (四) 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 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 之管理維護事項。 四、本公約簽署人將施行範圍之公共 設施、建築物及景觀土地,以租 賃、轉讓、贈與、互易或其他方 式提供他人使用時,應於契約書 中載明或書面告知當事人應遵守 五、本公約自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 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全體簽署日 起生效;修正或廢止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