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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 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 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 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 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 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 放寬其建築容積: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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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四條之二 都市計畫範圍內屋齡三十年以上五層樓以下之公寓大廈合法建築物,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於法定容積百分之二十限度內放寬其建築容積: 一、採綠建築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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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 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 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 原建築容積建築;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 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 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 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 者,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經所有權人同意辦理原有建築物之重建,且無法劃定都市更新單元辦理重建者,得依該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建築;或符合下列條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