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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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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最有利標專區
    資料來源:
    一般文件下載
    發布日期:
    2025-03-26
    容:
    如廠商投標文件內容眾多或涉及專門知識,且屬機關為處理 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評選委員於評選前有提出書面 審查意見之必要者,為提升審查及評選品質,建議依照支給 要點支給非採購機關之評選委員審查費(按字計酬者,
  • 2.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 本及地籍圖謄本。 三、應檢具之文件資料。 四、表彰名額及表彰方式。 五、其他相關事項。獎牌或獎座者,並 命其限期繳回或予以註銷;以其他方 式表彰者,並予以追回: 一、檢具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 本及地籍圖謄本。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請核發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申請: 一、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
  • 6.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其切結書內容應包括 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 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 府申請: 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 詢者,得免予檢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 府申請: 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請核發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申請: 一、各項設施合計 面積減少-60 註1:各項既有設施請註明合法證明文件資料附件。 1100 合計 1400 註1:各項既有設施請註明合法證明文件資料附件。休閒農業設施基地面積小計(1+2) 1100 合計 1400 註1:各項既有設施請註明合法證明文件資料附件。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 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 本及地籍圖謄本。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七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 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 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直轄市 或縣(市)政府申請: 一、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 謄本及地籍圖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