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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蓄水人對於水庫集水 區域內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及土地改良 物,應詳為調查,擬具收購、補償及 遷移辦法,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後 前項土地上設有工廠、礦場、商店 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者,其徵收標準,應 按受益程度訂定細則徵收之。必要時,得依法價購、徵 收區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土地改良物。 第三十七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 之聚落或建築設施,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第十七條 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 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 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 時所受之損害,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蓄水人對於水庫集水 區域內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及土地改良 物,應詳為調查,擬具收購、補償及 遷移辦法,前項土地上設有工廠、礦場、商 店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者,其徵收標 準,應按受益程度訂定細則徵收之。得依法價購、 徵收區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土地改良 物。 第三十七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 之聚落或建築設施,第十七條 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 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 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蓄水人對於水庫集水區域內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應詳為調查,擬具收購、補償及遷移辦法,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六十九條之一 蓄水人對於水庫集水區域內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應詳為調查,擬具收購、補償及遷移辦法,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前項土地上設有工廠、礦場、商店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者,其徵收標準,應按受益程度訂定細則徵收之。 第十七條 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應予適當補償。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蓄水人對於水庫集水 區域內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及土地改良 物,應詳為調查,擬具收購、補償及 遷移辦法,商 水利法 289 店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者,其徵收標 準,應按受益程度訂定細則徵收之。 第十七條 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 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 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 時所受之損害,須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其所 有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得予徵收;承租 公有土地者得予終止契約,在公有土地上有實質居住、耕作 者,得就其地上改良物酌予救助金。 依第三項規定徵收土地,得免經 協議價購程序;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蓄水人對於水庫集水 區域內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及土地改良 物,應詳為調查,擬具收購、補償及 遷移辦法,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後 前項土地上設有工廠、礦場、商店 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者,其徵收標準,應 按受益程度訂定細則徵收之。必要時,得依法價購、徵 收區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土地改良物。 第三十七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 之聚落或建築設施,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第十七條 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 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 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 時所受之損害,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蓄水人對於水庫集水 區域內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及土地改良 物,應詳為調查,擬具收購、補償及 遷移辦法,報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後 前項土地上設有工廠、礦場、商店 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者,其徵收標準,應 按受益程度訂定細則徵收之。必要時,得依法價購、徵 收區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土地改良物。 第三十七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有 之聚落或建築設施,經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第十七條 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原 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使用 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除 時所受之損害,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蓄水人對於水庫集 水區域內可能被淹沒之土地及土地 改良物,應詳為調查,擬具收購、 補償及遷移辦法,報經有關主管機 前項土地上設有工廠、礦場、 商店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者,其徵收 標準,應按受益程度訂定細則徵收 之。必要時,得依法價 購、徵收區內私有土地及合法土地 改良物。 第三十七條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內已 有之聚落或建築設施,經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 第十七條 區域計畫實施時,其地上 原有之土地改良物,不合土地分區 使用計畫者,經政府令其變更使用 或拆除時所受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