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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管理機關得限制或 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 護之方法。 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 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 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格 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 衍生收益之管理運用及其他輔導管理 相關事項之辦法, 破壞原有林相、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 之事項。破壞原有林相、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不得有違反法 令規定之事項。
  • 2.
    題:
    集水區整體調查規劃工作參考手冊【出版年份97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作物保護效益(面積×單位面積收益) 元 參考「土石流災害救助種類與標準」,農田魚塭埋沒5萬/每公頃,流失 10萬/每公頃。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謂依法對於 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 權。 第十六條 非中華民國國籍人民用水,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 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 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 源前之自然流量,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原住民族土 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 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於他人 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 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 所有人。主管機關對於保安林 之所有人,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 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管理機關得限制或 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 護之方法。 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未經徵收或收回者,管理機關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護之方法。第十五條 本法所稱水權,謂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在不影響下游水權人既得用水權益時,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其基金來源,由中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原住民族土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 5.
    題:
    農地水土保持方法實例圖冊【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而是在土地利用及經營作業中融入適當的環境友善 措施,建構良好之土壤物理化學及微生物環境條件,以獲得農產最高 收益和永續生產力,並提供良好的生態環境。利用作物殘株敷蓋、生物或非生物性材料敷 蓋等,可防止雨滴直接打擊地面,增進土壤含水量,進而提高作物產 量與質量,提升農民收益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管理機關得限制或 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 護之方法。 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謂依法對於 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 權。 第十六條 非中華民國國籍人民用水, 除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外,興辦水利事業人 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 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 源前之自然流量,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原住民族土 地賠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 定之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於他人 之土地有地上權、租賃權或其他使用 或收益權者,於本法適用上視為森林 所有人。
  • 7.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 八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 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 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破壞原有林相、 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 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零售業等):活動期間較其他月 份成長____成,約收益________萬元。 第 八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管理機關得限制或 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 護之方法。 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謂依法對於 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 權。 第十六條 非中華民國國籍人民用水, 除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外,興辦水利事業人 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 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 前之自然流量,由中 央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住宅租售 及相關業務收益款、原住民族土地賠 償、補償及收益款、相關法令規定之 撥款及其他收入等充之。
  • 9.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管理機關得限制或 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及保 護之方法。 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 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 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格 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 衍生收益之管理運用及其他輔導管理 相關事項之辦法,謂依法對於 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 權。 第十六條 非中華民國國籍人民用水, 除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外,其增闢之水源,興辦水利事業人 有優先申請使用收益之權。 前項既得用水權益,指未增闢水源 前之自然流量,
  • 10.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管理機關得限制 或禁止其使用收益,或指定其經營 及保護之方法。 前項保護帶屬森林者,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 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 原住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 建設、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 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 出租衍生收益之管理運用及其他輔 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破壞原有林相、 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 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破壞原有林相、 供特定人使用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 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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