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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保證金應由投標廠商或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 ( 以上票據部分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 ,未填受款人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 、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申請以支票退還者:由機關應以投標廠商為受款人,開具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由投標廠商憑身分證明文件及備具與手冊或登記卡印鑑相符之印章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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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以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 具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者,其有 410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督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以銀行開立之本行 支票繳納或取具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者,其有效期限應超過預定完工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 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 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定期存款單、銀行開 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 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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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以現金或記載原繳納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即期支票發還。 2.以無記名政府公債繳納者,保證金應由投標廠商或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 ( 以上票據部分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 ,未填受款人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 ) 、政府公債、 申請以支票退還者:由機關應以投標廠商為受款人,開具劃線、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由投標廠商憑身分證明文件及備具與手冊或登記卡印鑑相符之印章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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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 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 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定期存款單、銀行開 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 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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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 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 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定期存款單、銀行開 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 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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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定期存款單、銀行開 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 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 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 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 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 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 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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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 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 第 四 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立之本行支票為之,或 取具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 第四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 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 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 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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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 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開 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民國 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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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四條 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等值之無 記名政府公債、定期存款單、銀行 開立之本行支票繳納或取具在中華 民國境內營業之金融機構之書面保 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