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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經營 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 機關應參照行政區域如有違約行為, 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補繳自發生違約時至實際返還土地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予甲方。如有違約行為, 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補繳自發生違約時至實際返還土地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予甲方。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 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人身自由或 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 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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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營 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 機關應參照行政區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 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身體或財產受損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 之人時, 第七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 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 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協議之進行 第十五條 同一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被請求之賠償義 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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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營 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 (市)前項所造成之災害或危害,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 (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 第七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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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營 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 機關應參照行政區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 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身體或財產受損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 之人時, 第七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 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 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協議之進行 第十五條 同一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被請求之賠償義 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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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如有違約行為,除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外,並應補繳自發生違約時至實際返還土地期間之使 用補償金予甲方。如有違約行為,除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外,並應補繳自發生違約時至實際返還土地期間之使 用補償金予甲方。如有違約行為,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補繳自發生違約時至實際返還土地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予甲方。如有違約行為,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補繳自發生違約時至實際返還土地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予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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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營 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 (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 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 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 之人時, 第七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 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 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協議之進行 第十五條 同一賠償事件,數機關均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被請求之賠償義 務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未被請求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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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營 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 機關應參照行政區域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 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 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人身自由或 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 理時, 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 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 等自然公物,而人民仍從事冒險 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 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 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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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經 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第十五條之一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 機關應參照行政區如有違約行為,除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外,並應補繳自發生違約時至實際返還土地期間之使 用補償金予甲方。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 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 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 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人身自由 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 管理時,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 水域等自然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