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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 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地租賃契約之租期、租金及支付方 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 土地法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 限制。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七條有關 由出租人給付承租人補償金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促進農地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 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 承租人承租之山坡地有前項災歉 者,報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勘查屬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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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依土地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 約定者外,其權利義務關係、地租賃契約之租期、租金及支付方 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 土地法第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 限制。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七條有關 由出租人給付承租人補償金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之一 主管機關為促進農地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 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核准者,自申報日起, 承租人承租之山坡地有前項災歉 者,報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勘查屬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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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 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承租人承租之山坡地有前項災歉 者,報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勘查屬實後, 第二十六條 依本條例承租之公有山坡 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轉 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租 權, 16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 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 承租者,地上物得限期由承 租人收割、處理,或由主管機關估定 價格,由新承租 (承領) 人補償承 受,原承租人所有特別改良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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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 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承租人承租之山坡地有前項災歉 者,報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勘查屬實後, 第二十六條 依本條例承租之公有山坡 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轉 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租 權, 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 4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 承租者, 地上物得限期由承租人收割、處 理,或由主管機關估定價格,由新承 租 (承領) 人補償承受,原承租人所 有特別改良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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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立同意書人應告知土地買受人、繼受人、承租人或他項權 利人有關本同意書予該機關之事實,立同意書人應告知土地買受人、繼受人、承租人或他項權 利人有關本同意書予該機關之事實,以及本同意書之相關 事宜。未規其他有關法律之 律之規定訂定租約者,除出租人及承租人另有 法第四百二十二條之 法第四百五十一條及立之農業用地租賃契約之租期、租金及支付 方式,由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之,不受土地法第 一百十條及第一百十二條之限制。十九條及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二十 七條有關由出租人給付承租人補償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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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 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承租人承租之山坡地有前項災歉 者,報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勘查屬實後, 第二十六條 依本條例承租之公有山坡 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轉 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承租 權, 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 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 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地上物得限期由承 租人收割、處理,或由主管機關估定 價格,由新承租 (承領) 人補償承 受,原承租人所有特別改良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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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能 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直轄 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承租人承租之山坡地有前項災歉 者,報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 勘查屬實後, 第二十六條 依本條例承租之公有山坡 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轉 16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租行為無效, 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 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 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地上物得限期由承 租人收割、處理,或由主管機關估定 價格,由新承租 (承領) 人補償承 受,原承租人所有特別改良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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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其不 能使用部分,經承租人層報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者, 承租人承租之山坡地有前項災 歉者,報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 關勘查屬實後, 第二十六條 依本條例承租之公有山坡 地,不得轉租;承租人轉租者,其 轉租行為無效,由主管機關撤銷其 承租權, 承租人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 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 繼續承租者,由主管機關終止租約,地上物得限 期由承租人收割、處理,或由主管 機關估定價格,由新承租 (承領) 人 補償承受,原承租人所有特別改良 併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