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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 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 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但土地為申請 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五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但土地為申請 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 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登記為其所有 者,財產管理機關則依地方 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 定辦理報廢。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 有者,免附。 170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四) 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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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 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 第一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非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 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 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但土地為申請 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 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 第一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非屬管理機關提供之圖資者,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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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請 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 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前項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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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請 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 使用, 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 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 第一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應 以透明紙繪製, 前項土地為公有或公營事業機構 所有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 業機構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 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 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 分割後之宗數, 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 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 第一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應 以透明紙繪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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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 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使用,政府或鄉 (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其所有者,財產管理機關則依地方財 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 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 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其所有者,財產管理機關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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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則 可免附)。 (三) 容許使用之同意要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申請人所送書 圖申請要件進行檢核,並依下列要點予以同意: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28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並應符 合附表二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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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請 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 使用,應 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 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 第一項所附之土地位置實測圖非 屬管理機關提供之圖資者,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 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 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 者,免附。 (四) 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應 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但土地 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四) 都市土地或國家公園土地應 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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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請 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許 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展區 計畫公共設施項目, 前項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應 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私人所 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請 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五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經審查合於規定者,直轄市 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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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 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第二十八條 申請農村再生設施之容 許使用,限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發 展區計畫公共設施項目,政府 或鄉(鎮、市、區)公所登 記為其所有者,財產管理機 關則依地方財產管理自治條 例等相關規定辦理報廢。前項申請使用之土地為公有者, 應檢附管理機關同意證明;屬其他 私人所有者,應檢附使用同意書。但土地為申 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五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 使用,經審查合於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