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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 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 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 於下列地區: 一、堤外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或 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圍 內。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口 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其範 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計畫 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一,並以經常 水流區域之中心點向兩岸計算,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以河川區 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 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 於下列地區: 一、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口 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其範 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計畫 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一,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一、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其範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計畫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一,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一、堤外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或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圍內。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其範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計畫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一,並以經常水流區域之中心點向兩岸計算,以作為通洪斷面之範圍。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以河川 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 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 得位於下列地區: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 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 其範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以河川 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 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 得位於下列地區: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 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 其範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 計畫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以河川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 5.
    題: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該方法適用於非感潮河 段,或水中鹽度在1.5以下之河川底棲水生昆蟲採樣。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 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 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 於下列地區: 一、堤外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或 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圍 內。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口 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其範 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計畫 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一,並以經常 水流區域之中心點向兩岸計算,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川區 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感潮 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不得位 於下列地區: 一、堤外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或 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圍 內。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河口 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其範 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治理計畫 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一,並以經常 水流區域之中心點向兩岸計算,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第三十八條 申請圍築魚塭者,以河 川區域寬度三百公尺以上之河口區或 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域為限,且 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一、堤外堤防堤腳、防洪牆、護岸 或堤防附屬建造物八十公尺範 圍內。 第三十九條 申請插、吊蚵者,限於 河口區或感潮河段之不影響水流區 域,其範圍總計至少應保留兩岸河川 治理計畫線間之河川寬度之六分之 一,並以經常水流區域之中心點向兩 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