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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十七條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 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 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 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徵收 其土地外,得不經河川私有地所有人 之同意逕行為之, 三、經管理機關或授權執行機關核准 之治理工程及必要工程所在施工 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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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河 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 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 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經河川管理機關或授權執行機關 核准之治理工程及必要工程所在 施工區域。 第十七條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河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徵收其土地外, 三、經河川管理機關或授權執行機關核准之治理工程及必要工程所在施工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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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七條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河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徵收其土地外,得不經河川私有地所有人之同意逕行為之, 三、經河川管理機關或授權執行機關核准之治理工程及必要工程所在施工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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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 河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 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 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第十七條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 河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 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 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第十七條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河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第十七條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河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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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七條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河 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 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 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徵收其 土地外,得不經河川私有地所有人之同 意逕行為之, 三、經河川管理機關或授權執行機關 核准之治理工程及必要工程所在 施工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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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七條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河 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除施 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後其 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徵收其 土地外,得不經河川私有地所有人之同 意逕行為之, 三、經河川管理機關或授權執行機關 核准之治理工程及必要工程所在 施工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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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十七條 為維持河川治理通洪斷面, 河川管理機關所為疏濬等必要工程, 除施設防護工程所需用地或辦理疏濬 後其土地無法為原來之使用,應依法 徵收其土地外,得不經河川私有地所 有人之同意逕行為之, 三、經河川管理機關或授權執行機 關核准之治理工程及必要工程 所在施工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