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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三十五條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管理 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 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 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 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 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 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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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廠商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有採購法第87條各項構成要件事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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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 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 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 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 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者,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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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第三十五條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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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 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 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 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 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者,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 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 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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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五條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管理 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 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 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 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 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 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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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三、引入生態專業人員 水土保持工程從業人員多屬工程專業,故為因應現地生態保育特 性提供適時之建議,並納入我國 水砂觀測機關長期累積之實務經驗彙編而成,可作為水砂觀測 從業人員工作準則之參考。有必要蒐集及檢 討目前相關水砂觀測實務方法與技術,編纂坡地水砂觀測手冊,提供 從業人員工作準則之參考。 為方便觀測從業人員使用,茲將雨量、水位、流量及含砂量量測 等觀測作業,包含資料收錄、儀器檢查、場地維護及例行校驗等項目 整理如下,詳見表1-1及 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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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五條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管理 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 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 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 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 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 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 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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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三十五條之一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 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或 第三十五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 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 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 織之故意、過失。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 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 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 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 政法上義務之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