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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第19條 權利及責任 (一)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第18條 權利及責任 (一)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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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最有利標專區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26
- 內容:
- 六、評選 結果公 開 得主動提供評選總表影本予進入評選程序之廠商,使未獲選廠商瞭 解未獲選之原因,不必到機關場所查閱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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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第十四條 權利及責任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甲方對於本款各目應辦事項怠於辦理時,乙方得主動向甲方提出變更契約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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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條例第十條農業用 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 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據以 辦理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費,所種 植之花草樹木屬國有,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亦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費用或補償。需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費,所種植 之花草樹木屬國有,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亦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費用或補償。 第三十九條之一 經取得主管機關核發 籌設同意文件或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 場,範圍內國有非公用土地採委託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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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第18條 權利及責任 (一)廠商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機關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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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九十二條 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 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 止外, 申請人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 除申請填海造地使用許可案件依第三 十條規定辦理外,應於規定期限內進 行使用;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第九十二條 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申請人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除申請填海造地使用許可案件依第三十條規定辦理外,應於規定期限內進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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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九十二條 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條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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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九十二條 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 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 止外,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第九十二條 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 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 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 鍰;劃定或變更為非農 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 第九十二條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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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所種植之花草樹木屬 國有,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亦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費 用或補償。需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費,所種植之花草樹木屬國有, 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亦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費用或補 償。應以不 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 同意;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 在前項法律未制定前,無需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費,所種植之花草樹木屬國有,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亦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費用或補償。無需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費,所種植之花草樹木屬國有,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亦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費用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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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九十二條 未得主管機關許可,私開 或私塞水道者,除通知限期回復或廢 止外,處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因而損害他人權益者, 申請人取得主管機關之許可後, 除申請填海造地使用許可案件依第三 十條規定辦理外,應於規定期限內進 行使用;逾規定期限者,其許可失其 效力。 第十條 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 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 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