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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物價調整方式: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其他__(由機關擇一載明;未載明者,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物價指數調整: (1)物價調整方式: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其他__(由機關擇一載明;未載明者,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依下列順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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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最有利標專區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26
- 內容:
- 工程會最有利標作業手冊-1091110|最有利標報上級核准簽函(臺北市政府範例)|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採購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須知與最有利標評選須知範本|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採購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須知與最有利標評選須知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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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 府。五院及其所屬部(會、行、總處、署 與同層級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縣(市)議 會、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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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土石流潛勢溪流劃設作業流程與方法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10-25
- 內容:
- 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實驗林管理處、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 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 縣政府、苗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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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物價指數調整: (1)物價調整方式: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其他__(由機關擇一載明;未載明者,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依下列順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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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蒐集水土保持局、縣市政府及其他相關單位所掌握集水區之相關資料。 表2-1 集水區概述相關資料內容一2註 區域排水名稱及 分布 水利署、縣市政府 提供瞭解上下游水路 分布現況,掌握可能 淹水狀況及分布故必 須依據交通部、水土保持局、林務局、縣市政府、各相關報告及圖資進 行統計分析規劃區內各級道路系統長度及分布現含土地可利用 限度) 農委會、內政部 縣市政府 土地 利用 土地利用變遷 農委會、資料來源可參考蒐集水利署、農委會、特有生物中心、縣市政府及 其他相關公民營自然保育研究單位等最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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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央為 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第四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 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 區域計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 內政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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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在中央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 府。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二、直轄市政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 辦理。 三、 縣(市)政府得委辦鄉(鎮、市、 區)公所辦理。第十二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或廢止 計畫擬定後,應於土地所在地之直轄 市政府、區公所、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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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對 於水土資源保育有所影響,自2001年起,水土保持局為因應國土保 育政策,不再補助農路開發,地方若有需要時可逕向當地縣市政府 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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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 府。在中央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 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在中央 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 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 府。 二、直轄市政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 辦理。 三、 縣(市)政府得委辦鄉(鎮、市、 區)公所辦理。第十二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或廢止 計畫擬定後,應於土地所在地之直轄 市政府、區公所、縣 (市) 政府及鄉 (鎮、市、區) 公所,分別公開展示三 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