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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六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 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 廣業務,必要時,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 規劃辦理農業推廣及專業人力之教 育、訓練及資訊傳播發展工作。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 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 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 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 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 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 原住民族基本法 633 具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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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 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 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 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 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 364 原住民族基本法 應具原住民身分。 第九條 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 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 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 第六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 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 廣業務,必要時,得委託校院、農民 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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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第九條 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 第六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廣業務,必要時,得委託校院、農民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 (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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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 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 之縣 (市) 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 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 民族事務。 第九條 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 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 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 第六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 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 廣業務,必要時,得委託校院、農民 團體、農業財團法人、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 規劃辦理農業推廣及專業人力之教 育、訓練及資訊傳播發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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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如是,請說明指定之專責單位及工作經費 來源) 4.本計畫是否有僱用計畫人員?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 辦理農業推廣業 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 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規劃辦理農業推 廣及專業人力之教育、訓練及資訊傳播發展工 作。(如是,請說明指定之專責單位及工作經費來源) 4.本計畫是否有僱用計畫人員? 為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廣業 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企業組織或有關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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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爾後1959年的八七水災,由於造成台灣地區嚴 重的災情,政府隨即進行籌劃山地農牧資源開發及其他保育專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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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 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 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 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 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 356 原住民族基本法 具原住民身分。 第九條 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 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 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 第六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 位,或置農業推廣人員,辦理農業推 廣業務,必要時,得委託校院、農民 團體、農業財團法人、農業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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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 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 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 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 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 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 原住民族基本法 403 具原住民身分。 第九條 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發 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證制 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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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 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 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 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 理原住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 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第九條 政府應設置原住民語言研究 發展專責單位,並辦理族語能力驗 證制度,積極推動原住民族語言發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