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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 五 )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 (六)機關、廠商、監造單位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權責分工,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招標當時工程會所訂「統包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 (六)機關、廠商、監造單位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權責分工,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招標當時工程會所訂「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說明: 本表格主要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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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最有利標專區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26
- 內容:
- 六、公共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 .......1項第9款至第11款規定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房 地產之勘選,及第39條專案管理廠商之評選,公告金額以上者,應分別 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 及計費辦法、本會107年9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700304630號函) 六、公共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採購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公開於本會 對外網站(htt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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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目前仍在履約之專案管理計畫: □共 件,詳服務建議書第 頁。 □服務建議書未附資料。歷年履約完成之專案管理計畫: □共 件,詳服務建議書第 頁。 □服務建議書未附資料。目前仍在履約之專案管理計畫: □共 件,詳服務建議書第 頁。 □服務建議書未附資料。歷年履約完成之專案管理計畫: □共 件,詳服務建議書第 頁。 □服務建議書未附資料。目前仍在履約之專案管理計畫: □共 件,詳服務建議書第 頁。 □服務建議書未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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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 第一項定期檢查或抽查,於發現有未 依法作農業使用情事之案件時,應予 列冊專案管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通知該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 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 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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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88 契約說明 本工程契約書包含契約主文、 (六)機關、廠商、監造單位及專案管理單位之權責分工,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招標當時工程會所訂「公有建築物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 (無委託專案管理廠商) 說明: 本表格主要依據「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 五 )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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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辦理第 一項定期檢查或抽查,於發現有未依 法作農業使用情事之案件時,應予列 冊專案管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458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一、通知該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 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 項、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定期檢查或抽查,於發現有未依法作農業使用情事之案件時,應予列冊專案管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通知該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限期令其恢復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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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辦理第一項定期檢查或抽查,於發現有未依法作農業使用情事之案件時,應予列冊專案管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通知該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限期令其恢復作農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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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於發現有未依 法作農業使用情事之案件時,應予列 冊專案管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通知該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於發現有未依 法作農業使用情事之案件時,應予列 冊專案管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通知該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 人,於發現有未依法作農業使用情事之案件時,應予列冊專案管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通知該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 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於發現有未依法作農業使用情事之案件時,應予列冊專案管理,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通知該農業用地之土地所有權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