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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有關超過使用年限必須報廢且達一定金額,以及未達使用年限必須報廢之財 物,經管機關應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報 經主管機關核定轉送該管審計機關審核同意備查後,始得依各級政府所定財 產、毀損或因其他意外事 故而致損失之案件,除個別特殊事項,徵得該管審計機關同意者外,不得依據本表 之程序辦理,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 轉請該管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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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依預算 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不得依據本表之程序辦理,應依照審計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 請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依審計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憑證送審。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外,不得依據本表之程序辦理,應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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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如有遺失、毀損或其他意外事故 而致損失之報損報毀案件,除個別特殊事項,徵得審計機關同意者外,不得依據本 表之程序辦理,應依照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 理意見轉請審計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