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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六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 應以審查會方式為之,其審查程序如 下: 一、審查會會議由各級政府首長指派 適當人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 其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二、審查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