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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理區域計畫之擬 定或變更,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 有關機關、學術團體或其他專業機構 研究規劃之。必要時並得邀請 有關機關公私團體,舉辦區域建設之 各種專業性研討會,或委託學術團體 從事區域開發建設問題之專案研究。依本法規定辦理區域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學術團體或其他專業機構研究規劃之。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公私團體,舉辦區域建設之各種專業性研討會,或委託學術團體從事區域開發建設問題之專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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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核 定與公告 第二條 依本法規定辦理區域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學術團體或其他專業機構研究規劃之。各級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或辦理其任務之單位對區域建設推行事項應廣為宣導,並積極誘導區域開發建設事業之發展,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公私團體,舉辦區域建設之各種專業性研討會,或委託學術團體從事區域開發建設問題之專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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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 有關機關、學術團體或其他專業機構 研究規劃之。舉辦區域建設之 各種專業性研討會,或委託學術團體 從事區域開發建設問題之專案研究。依本法規定辦理區域計畫之擬 定或變更,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 有關機關、學術團體或其他專業機構 研究規劃之。有關機關公私團體,舉辦區域建設之 各種專業性研討會,或委託學術團體 從事區域開發建設問題之專案研究。第二條依本法規定辦理區域計畫之擬定或變更,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學術團體或其他專業機構研究規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