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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 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關代 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 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有關機關及水保局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有關機關及水保局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有關機關及水保局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有關機關及水保局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有關機關及水保局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 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 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 二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 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有關機關及水保局委員,應 隨其本職進退。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 關代表委員,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之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水保局委員,應隨其本職進 退。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山坡地範圍劃定之審議及現勘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 年,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 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機 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水保局委員,應隨其本職進 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派)之。但召集人、副召集人及 機關代表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 )之;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 之。但水保局委員,應隨其本職 進退。 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聘 (派)之;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