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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 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 複代理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 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第三十七條 訴願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 經到場之訴願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 者,不生效力。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 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 第十條 委任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 到場之請求權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 失其效力。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 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 複代理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 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第三十七條 訴願代理人事實上之陳 述,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 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 第十條 委任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第三十七條 訴願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訴願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複代理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第三十七條 訴願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訴願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 第十條 委任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請求權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失其效力。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 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 複代理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 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第三十七條 訴願代理人事實上之陳 述,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 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 第十條 委任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 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 複代理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 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第三十七條 訴願代理人事實上之陳 述,經到場之訴願人本人即時撤銷或 更正者,
  • 5.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 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 複代理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 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第三十七條 訴願代理人事實上之陳 述,經到場之訴願人本人即時撤銷或 更正者,不生效力。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 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 第十條 委任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 到場之請求權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 失其效力。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代理 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為 複代理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訴願 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第三十七條 訴願代理人事實上之陳 述,經到場之訴願人本人即時撤銷或 更正者,不生效力。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 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 第十條 委任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 到場之請求權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 失其效力。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 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人經本人同意得委任他人 為複代理人。 違反前項規定而為委任者,其 訴願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第三十七條 訴願代理人事實上之陳 述,經到場之訴願人本人即時撤銷 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 對於賠償義務機關不生效力。 第十條 委任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 經到場之請求權人即時撤銷或更正 者,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