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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林業用 地、養殖用地及都市計畫農業區、 保護區之農業用地變更作太陽光電 設施使用,其變更使用面積未達二 公頃,不同意變更使用。但中華民國一百零 九年八月一日後受理之太陽 光電設施開發案件,應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經由直轄市 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徵 詢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