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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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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2年】
    資料來源:
    手冊及圖書
    發布日期:
    2024-10-24
    容:
    使用之農業用地移 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三十三條 及第三十四主 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 前二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 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 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 復作農業使用,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 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移轉時應課徵 土地增值稅。 前項所定土地承受人有未作農業 使用之情事,第三十八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 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
  • 2.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5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 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 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 定之證明文件,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 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三十三條 及第三十四條規定 主管 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 前二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 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地未作農 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 復作農業使用,
  • 3.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4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移轉與 主管機關同意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二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
  • 4.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2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土地使用現狀未違 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 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 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 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 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 定之證明文件,十七條第一項或第 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 徵土地增值稅。 三、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 業用地及其地上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 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三十三條 及第三十四條
  • 5.
    題:
    農村再生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3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 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三、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申請農業用地及第三十七條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 課徵土地增值稅。 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 他條件,機構及農業試驗 研究機構時,其 其 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二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有土地所有權之期間內,曾經有關機關查獲該土 地未作農業使用 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於再 轉時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算。 第三十八條由繼承 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之價 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
  • 6.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7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 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 次贈與前之原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 地增值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 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 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 明文件,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 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 值稅。 作農業使用之耕地依第三十三條 及第三十四條規定移轉 主管機關同意 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前二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承受人於其具有土地所有權之期
  • 7.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09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 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 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 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 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 地增值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贈 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由繼承 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管機關核發 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本法規定之證 明文件,送該管稽徵機關辦理。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 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 徵土地增值稅
  • 8.
    題:
    水土保持相關法規彙編【出版年份110年】
    資料來源:
    歷史專區
    發布日期:
    2022-10-05
    容:
    其土地使用現狀未 違反本法規定者,得申請不課徵土 地增值稅。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 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 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 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免徵遺產稅、 贈與稅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應 由繼承人、贈與人或受贈人檢附主 管機關核發其土地使用現狀未違反 本法規定之證明文件,送該管稽徵 機關辦理。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 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