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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投標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 押標金不足者。 投標書、詳細價目表不依式填寫、應檢附薪資證明或勞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執業執照影本、專業技術檢定或訓練等證明文件。應檢附薪資證明或勞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執業執照影本、專業技術檢定或訓練等證明文件。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表示於驗收合格後支付): (1)第1期:廠商取得建造執照後,撥付設計費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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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最有利標專區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26
- 內容:
- 應檢附薪資證明或勞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執業執照影本、專業技術檢定或訓練等證明文件。應檢附薪資證明或勞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執業執照影本、專業技術檢定或訓練等證明文件。應檢附薪資證明或勞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執業執照影本、專業技術檢定或訓練等證明文件。應檢附薪資證明或勞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執業執照影本、專業技術檢定或訓練等證明文件。應檢附薪資證明或 勞保證明或其他證明文 件,以及執業執照影本、專 業技術檢定或訓練等證明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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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技師執業執照 5. 公會會員證 6. 廠商聲明書 7. 技師執業執照 4. 公會會員證 5. 廠商聲明書 5. 廠商信用證明 (註3) 設立登記證 核准成立文件 技師執業執照 公會會員證 廠商聲明書 授權書或具資格協力廠商辦理技師簽證相關業務。建築師或技師事務所: (1)由主管機關同意核發之「執業執照」。 (2)由建築師或技師公會核發當年度公會會員證。 註6: 技師執業執照之證明文件,需與服務建議書內附文件一致,倘不一致時以廠商檢具之證明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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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 業生產有關之設施,免申請建築執 照。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斟酌地 方農業經營需要,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 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但農業設 施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且屬 一層樓之建築者,免申請建築執照。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 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 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 照。 前項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與興建之 種類、申請人已 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 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 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 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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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涉及建築執照部分,須俟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核可後,於 5 日內向機關申報開工。 目錄 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3 第2條 履約標的及地點 5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如須由 廠商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使用執照或其他類似文件者,其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以致有遲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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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但該建造執照屬尚未開工且已撤銷或原申請案件重新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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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及第六條之一 所為之簽證,應檢附技師證書、執業 執照等影本;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 四、承辦監造之技師證書、執業執照 及監造契約影本;無需者免附。 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 電話: 傳真: 技師執業執照證書字號: 技師執業圖記及簽名: (四) 協辦技師姓名:居所: 電話: 傳真: 技師執業執照證書字號: 技師執業圖記及簽名: (五) 製作年月日。樓之 承辦監造技師 姓名 執業機構名稱 執業執照字號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電話 實施地點土地標示 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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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一 項及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建築執 照。 第九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但 書面保證應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登 記有保證業務者為限。 水土保持義務人提供金融機構之 書面保證或辦理質權設定條及第六條之一 所為之簽證,應檢附技師證書、執業 執照等影本;屬各級政府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 四、承辦監造之技師證書、執業執照 及監造契約影本;無需者免附。 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 電話: 傳真: 技師執業執照證書字號: 技師執業圖記及簽名: (四) 協辦技師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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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受補助者完成個別宅院整建,應檢附建築使用執照或 其他相關資料,併同單據或原始憑證、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使用 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並檢附下列各款文 件之一: (一)容許使用同意書及建築執照。但依法免申請 建築執照者,免附建築執照。 (二)農業設施得為從來使用之證明文件。 三、農業用地上興建有農舍,並檢附農舍之建築執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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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如需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六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 關提出申請,未能於六個月內申請者,得敘明理由向原申請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 超過六個月, 三、於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村再生設施容許使用,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 為前,應送請水土保持主管機關審查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