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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有數筆土地 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 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 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 加以認定後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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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 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 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土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 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 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 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 申請書(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就整體加以認定後核准之。登記土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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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 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 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 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未登記土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土地地籍圖各一份。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加以認定後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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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 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 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 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 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 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 加以認定後核准之。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 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 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土地應檢附土地管理機關 申請函、新登記土地毗鄰 土地地籍圖各一份。土地 合法經營人或使用人檢附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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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 十一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 草案,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 十一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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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 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地籍是最容易區分土地使用之管理工具,因此以宗 地界線是一般土地管制作業最常見的方式;但農村 社區土地並非單獨一筆或數筆,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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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有數筆土地 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 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 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加 以認定後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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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應於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有數筆土地 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編定 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圖簿資 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就整體加 以認定後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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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五、宗地地籍界線及其他明顯地界。 第十一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 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草案, 應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鄉(鎮、 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有數筆土 地者,土地所有權人個別申請變更 編定時,應檢附周圍相關土地地籍 圖簿資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應就整體加以認定後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