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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或樓地板面積超 過六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 築物與鄰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 空地(不包括地下室)。 四、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與鄰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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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與鄰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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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其建 築物與鄰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 空地(不包括地下室)。 第十七條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 定,其建 築物與鄰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 空地(不包括地下室)。 第十七條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 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其建築物與鄰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 第十七條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與鄰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