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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積與其他類別設施面積加總最 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 百分之八十;興建後應有放苗之養 殖事實及收環處理 或蓄水 ,面積不得超過 養殖 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三)室 附屬之管理設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 業區特定設施: (一) 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 得超過 牧場土地總面積百 分之八十。 十一、申請「其他 牧設施」項 目, 十四、 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 不得超過 牧場土地總面 積百分之八十。 十五、申請「其他 牧設施」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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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排水方向各坡度乘其所佔 面積之和除以該筆土地總 面積;如有特殊情形,得 採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同筆土地內自然排水方向各坡度乘其所佔面積之和除以該筆土地總面積;如有特殊情形,得採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二十五條之坵前項第二款情形,興辦工業人應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為綠地,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地,且經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僅需檢具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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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內自然排水方向 各坡度乘其所佔面積之和 除以該筆土地總面積。 (2) 土壤有效深度: 前項第三款情形,興辦工業人應 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 作為綠地,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 用地,且經私有土 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 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 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者, 僅需檢具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姓 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 意書。 醫療保健設施:指下列醫療 保健設施,且其使用土地總 面積不得超 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五 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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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內自然排水方 向各坡度乘其所佔面積之和 除以該筆土地總面積;如有 特殊情形,得採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第二前項第二款情形,興辦工業人應規 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 為綠地,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面積與其他類別建 築設施合計最大興建面積為該養殖 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本類別建 築設施應同時具備養殖池、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 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 養禽 設施 指禽舍、管理 室、廢水處理 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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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內自然排水方 向各坡度乘其所佔面積之和 除以該筆土地總面積;如有 特殊情形,得採水土保持技 術規範第二前項第二款情形,興辦工業人應規 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作 為綠地,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用面積與其他類別建 築設施合計最大興建面積為該養殖 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本類別 建築設施應同時具備養殖池、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 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 養禽 設施 指禽舍、管理 室、廢水處理 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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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內自然排水方向各坡度 乘其所占面積之和除以 該筆土地總面積;如有 特殊情形,得採水土保 持技術規範第前項第二款情形,興辦工業人 應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 土地作為綠地,辦理變更編定為國 土保安用地,積與其他類別建築設 施合計最大興建面積為該養殖 場土地 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本類別 建築設施 應同時具備養殖養殖污染防治設施最大興建面積為 養 殖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 四、養殖專業區特定設施: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得超過畜牧場 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 養禽 設施 指禽舍、管 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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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401 規劃變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土地 作為綠地,辦理變更編定為國土保安且經私有土 地所有權人五分之三以上,及其 所有土地總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 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之同意者, 僅需檢具同意之土地所有權人姓 名、住址、權利證明文件及其同 意書。 醫療保健設施:指下列醫療 保健設施,且其使用土地總 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 積百分之五者: 1. 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 等分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 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 面積百分之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