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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為本署暨所 屬分署興建者,如須移由其他機關 接管使用,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 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 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產法第三 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 屬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 須撥給中央機關時,應依國有財產 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 理;如須移由地方政府使用時,則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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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共設施為本局暨所屬分局興建者,如須移由其 他機關接管使用,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 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 屬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須撥給中央機關時,應依國有 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為本局暨所屬分局興建者,如須移由其他機關接管使用,屬國有不動產者,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 屬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須撥給中央機關時,應依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如須移由地方政府使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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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為本局暨 所屬分局興建者,如須移由其他 機關接管使用,屬國有不動產者, 應由需用機關就其需用範圍徵得 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依國有財 產法第三十八條等規定辦理撥用。 屬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如 須撥給中央機關時,應依國有財產 產籍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辦 理;如須移由地方政府使用時,則 應依國有動產贈與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