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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 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 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 使用地,並實施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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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 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 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 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 使用地,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 告,並實施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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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 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 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 412 國土計畫法 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 使用地,並實施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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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第二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國土 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 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 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 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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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國土計 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 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 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 使用地,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 區圖檢討變更之情形,為依各級國土 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將國 土功能分區或分類變更為使用管制規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得隨時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檢討變更之情形,為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將國土功能分區或分類變更為使用管制規定更為嚴格之其他分區或分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