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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 : ▓ 工程類: 廠商投標時,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如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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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勞務類: (一)投標廠商資格: (1)政府立案或登記有案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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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 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 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第四十七條之一 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 登記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 作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 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第一項有關農場及農業合作社之 登記資格、條件、內容、程序、應提 示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法人 □農民團體【□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含合作農場)】 □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農業企業機構 □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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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 : ▓ 工程類: 廠商投標時,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以影本為原則(如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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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十三) 郵局、銀行、信用合作社、 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 等分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第十九條 經營林業者,遇有合作經營 之必要時,得依合作社法組織林業合 作社,並由當地主管機關輔導之。 第二十條 森林所有人因搬運森林設 備、產物等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 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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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經營林業者,遇有合作經營之必要時,得依合作社法組織林業合作社,並由當地主管機關輔導之。 第二十條 森林所有人因搬運森林設備、產物等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八、農業企業機構:指從事農業生產或農業試驗研究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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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四)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 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 構: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第十九條 經營林業者,遇有合作經營 之必要時,得依合作社法組織林業合 作社,並由當地主管機關輔導之。 第二十條 森林所有人因搬運森林設 備、產物等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 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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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守望相助隊□環保志工隊□河川巡守隊□合作社□其它 2.社區活動力 □有定期社區會議 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 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 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____________ □社區發展協會□守望相助隊□環保志工隊□河川巡守隊□合作社□其它 2. 六、休閒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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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遇有合作經營 之必要時,得依合作社法組織林業合 作社,並由當地主管機關輔導之。 第二十條 森林所有人因搬運森林設 備、產物等有使用他人土地之必要, 七、農民團體:指農民依農會法、漁 會法、農業合作社法、農田水利 會組織通則所組織之農會、漁 會、農業合作社及農田水利會。 第四十七條 農民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 之獨資或合夥組織農場、農業合作 社,其銷售自行生產初級農產品之所 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