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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五、申請人於前五年內,無違反農業發 展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 定,並經裁處確定有案者;或曾持 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承 受之耕地,無擅自出售情形者。 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 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 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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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作居住使用及建 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 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 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 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 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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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 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 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 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 二、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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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 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 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 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 地使用分區之規定。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 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 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 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 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 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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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改建,不得違反農村 再生發展區計畫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 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 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 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所定各功能分區原則。 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 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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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原有合法使用項目之增建或改建,不得違反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所定各功能分區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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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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