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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 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 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 分之九十。其適用之審查類目及基準,依下列順序認定之: (一)各產業之耕地利用區塊能明確區分者,依各該經營類目之基準分別審查認 定之。 (二)各產業之耕地利用區塊未能明確區分者,依主要產業經營類目之基準審查 認定之。 二、道路所形成區塊。 三、農水路系統。 四、地形、地勢、水文等地形、地物 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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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道路所形成區塊。 三、農水路系統。 四、地形、地勢、水文等地形、地物 界線。扣除農舍用地面 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 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 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 分之九十。 二、道路所形成區塊。 三、農水路系統。 四、地形、地勢、水文等地形、地物界線。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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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道路所形成區塊。 三、農水路系統。 四、地形、地勢、水文等地形、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 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 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 積百分之九十。 二、道路所形成區塊。 三、農水路系統。 四、地形、地勢、水文等地形、地物 界線。扣除農舍用地 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 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 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 積百分之九十。二、道路所形成區塊。三、農水路系統。四、地形、地勢、水文等地形、地物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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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道路所形成區塊。 三、農水路系統。 四、地形、地勢、水文等地形、地物界線。扣除農 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 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 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二、道路所形成區塊。 三、農水路系統。 四、地形、地勢、水文等地形、地物界線。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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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二) 既成道路所形成區塊 既成道路系統所形成的網絡空間範圍經常擁有一些 共同特徵,尤其是生活型態、聚落範圍、文化圈等 等,功能分區界定也可以道路系統所形成之區塊作 為其分界。 二、道路所形成區塊。 三、農水路系統。 四、地形、地勢、水文等地形、地物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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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水土保持手冊【出版年份94年】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3踏石:橫列的踏石(小嵌塊體)可以提供物種在區塊間的移動;對於高 視覺導向的物種,嵌塊體踏石間移動的有效距離可取決於踏石間的連 續性。且其性質較不同於相鄰兩邊之棲地; 通常是用來建立或維持兩個或多個相鄰的棲地區塊。廊 道的概念是希望維持或重建物種在棲地間繁殖、覓食、遷移或播遷之行 為;並藉由恢復或建立相互隔離區塊中族群的交流,以減輕物種滅絕的 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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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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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4)休息區塊尺寸:寬 0.44 m、長 0.92 m、高 0.44 m。 (6)魚骨與休息區塊間之縫隙寬度:0.11 m。 (7)底板高度:0.設計降雨分配,目前多採用交替區塊之方式,至 於尖峰降雨位置,一般可採前方集中型(前峰型)、中央集中型(中峰型)、後方集 中型(後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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