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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統包及開口工程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4-24
- 內容:
- )、保險費、利潤、利息、稅雜費、訓練費、檢(試)驗費、審查費、土地及房屋租金、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利息(於非可歸責廠商之事由之情形,免加計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則依機關簽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遲延利息。)、保險費、利潤、利息、稅雜費、訓練費、檢(試)驗費、審查費、土地及房屋租金、文書作業費、調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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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採購範本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5-03-11
- 內容:
- 營業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甲方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 (其他除外費用;由甲方於招標時載明)。乙方得向甲方請求加計年息_%(由甲方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簽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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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 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 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 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 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 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 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 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息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 序、補貼利率、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 致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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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一般文件下載
- 發布日期:
- 2023-08-09
- 內容:
- )、保險費、利潤、利息、稅雜費、訓練費、檢(試)驗費、審查費、土地及房屋租金、文書作業費、則依機關撥付預付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利息(於非可歸責廠商之事由之情形,免加計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如未填寫,則依機關簽約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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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年利息:以總投資金額之X(%)計算。(總投資金額以總經 費增加10%概估) 式中,X(%):為公共工程分析之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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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 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 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 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 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內政部得於原貸款 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 息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 序、補貼利率、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 致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其本金及應繳款項之償還期限 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 計收,並由中央政府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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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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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 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 應繼分,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 作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 定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 預算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 災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 餘額,最高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予以利 息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 序、自用住宅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 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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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 (七)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 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之處理方式。 (七)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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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 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 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 分, 前項貸款金額、利息補貼額度及作 業程序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 之,利息補貼額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 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程度 及自行重建能力。內政部得於原貸款 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予以利 息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 序、補貼利率、自用住宅因災害毀損致 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